国家棉花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国家棉花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译名:China Cotton Industry Alliance(简称CCIA)。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2014年12月22日农业部倡导成立的“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框架下组建的专业联盟,是“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江苏联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永安纺织有限公司等大型涉棉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棉花生产、加工、流通、纺织、服装和贸易等市场主体和涉棉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行业协会、各级政府等自愿组成的、互助互利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自愿联合、平等协商、互助互利、合作共赢”的合作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立足国家、地方重大战略和产业发展重大需求,以服务国家、地方农业发展战略和全产业链各市场主体为根本,以推进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利益为基础,以协同创新和提高产业科技含量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植棉业、纺织业等升级发展为目标,以建设高品质棉花发展新模式为重点,通过科研、生产、加工、流通、纺织等产业链主体的通力合作,建立产业“上中下游一条龙”深度联合的新模式、新机制、新方法,激发全产业链发展活力,引领产业“中高端品质”发展,提升我国棉花产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及相关部委、中国农业科学院、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农业科学院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黄河大道38号,邮政编码:45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创新行业重大科技,促进棉花产业升级发展。培育棉花高端品质新品种,研发集成轻简化、机械化、集约化、绿色化植棉技术体系,创新机采棉收获、清花、加工和纤维品质检验技术,提升纺纱、织布、服装工艺;通过“一地一品种”种植和配套植棉新技术的应用,提升纤维品质一致性水平,实现省工节本、提质增效;通过机采棉加工、纤维品质检验和高品质纺织技术与工艺的实施,提高纱线品质一致性,促进纺织行业升级发展。
(二)施行先进技术工艺,推进棉花质量上新台阶。合理布局棉花品种,推行种子质量和纤维品质一致性实施办法、“三丝”有害杂物控制提高清洁度实施办法、籽棉加工精细化工艺流程操作规程、棉纤维品级和品质检验改进实施办法等,大幅度提升棉花品质和质量,满足纺织企业对中高端品质棉花的需求。
(三)推行订单生产模式,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链接棉花科研、生产、加工、检验、流通、纺织、服装等全产业链一体化的新机制,推行高品质棉花订单生产和产地品牌落地新模式,形成中高端品质棉花订单生产与可追溯方法及其生产、管理、加工、销售、品质和价格的协商议事办法,建立“优棉优用”和“优质优价”的协商机制,创造互惠互利、合作多赢的产业发展新局面。
(四)建设高科技示基地,辐射带动产业提质增效。通过在主产区建立高品质棉花科技示范园区和基地,集中展示高品质棉花新品种、先进植棉技术等创新科技成果及加工工艺、检验技术方法和组织管理模式,形成中高端品质棉花生产、加工、检验、管理等的“技术包”并大面积推广应用,辐射带动棉花产业的整体提质增效。
(五)培育联盟高端品牌,提高棉花产业品牌水平。采用新型订单农业(棉花)模式,按照联盟“技术包”进行中高端品质棉花的生产、加工和检验,打造高品质棉花品种及其种子、生产基地、高品质原棉及高端棉纺织品品牌。受委托或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联盟棉花种子、原棉、生产基地及加工、纺织企业等的品牌评比和推介活动,提升联盟及其成员高端品牌的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全面提高我国棉花产业的品牌水平。
(六)举办产业高峰论坛,探索“三产”融合发展思路。聚合联盟的科技、产业资源和技术创新力量,深入开展产业理论与方法研究,系统阐述我国棉花科研、生产、加工、流通、纺织和服装等各行业的发展路径和经验,探索“三产”融合发展的新思路,为建设棉花产业强国提供经验借鉴和理论指导。
(七)培育联盟高级智库,提供产业咨询服务与培训。建立联盟专家团队和高级专家智库,创建联盟会员专刊和建设联盟门户网站,依托联盟智库和平台,开展产业咨询、服务及会员技术培训,发布产业做法和经验及监测、发布全国棉花生产信息报告(重点发布联盟内棉花生产及供需相关信息报告)等,并承担政府、企业、行业的咨询服务。
(八)承接科技产业项目,提升联盟的协同创新能力。牵头并联合联盟成员承接国家、地方及行业、企业有关项目,推进联盟基础条件建设,共同开展产业发展战略等宏观及重大技术专项的研究,提升联盟在产业升级发展等方面的协同创新能力。
(九)践行国家重大战略,助推棉花产业与国际接轨。专题研究“一带一路”和非洲棉花产业及其发展变化,以及援助非洲棉花的对策,推进我国棉花产业与“一带一路”和非洲的棉花科技、生产、种业、农资、加工和纺织的有效对接,为我国棉花与国际接轨、合作交流和优势互补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十)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或规范行为。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理和协调行业、会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棉花产业的健康发展。
(十一)宣贯落实国家政策,服务政府决策和产业发展。积极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棉花产业发展相关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接受国家政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务;开展其它符合联盟章程、性质和宗旨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联盟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三)从事棉花科研、生产、加工、检验、流通、纺织、服装等工作,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棉花主产区地方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单位;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成为联盟会员;
1、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有与棉花产业相吻合的业务范围,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工作经验和科技服务业绩;
2、具有良好的社会荣誉、信誉,有意愿、热心支持并参与棉花事业的发展;
3、其他与联盟业务范围有关,具有一定科技或中介服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学术性或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4、棉花主产区地方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单位;
5、从事棉花生产、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植棉户;
6、热心并能积极参与联盟活动的其他业内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单位或本人提出加入联盟的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的活动,并在联盟内优先享有以下权利:
1、订单农业(棉花)生产、加工、检验、销售、优棉优用和优质优价的权利;
2、科技兴棉和参与相关项目实施的权利;
3、联盟品牌的使用权利;
4、参与联盟产品优秀评比权利;
5、联盟提供的行业资讯、信息咨询、产品推广、权益维护、人才培养、技术培训和组织交流等服务的权利。
(三)获得联盟开展的所有服务基础上的优先服务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或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
(二)遵守章程,履行联盟规定,执行联盟决议;
(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联盟利益,不得擅自以联盟的名义从事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的活动;
(四)积极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各项工作,为联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主动合作,磋商交流,开放发展,共享各类资源、平台等;
(七)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业务工作总结和信息等资料,接受联盟的监督检查;
(八)在行业及中介服务活动中遵守客观公正、诚实立业、追求杰出和互利有偿的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在履行退会自由的权力时,应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会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被联盟除名后,须交回会员证书,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会员退出联盟或被除名视为同时退出理事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联盟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联盟的高权力机构,并具有以下职权: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联盟变更、终止和清算等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会员代表的产生和名额;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的授予和高级顾问的聘任;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三)批准和废除对外签订的合作协议;
(十四)审议联盟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实施计划等;
(十五)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人选的产生、变更实行“单位原则”,即依据单位的实力、影响力,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担任;如以上人员脱离原单位(如辞职、调离)或退休、职务变动,可由原单位提出变更人选。新增或变更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人选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副理事长须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棉花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关心并参与联盟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参加过任何邪教、违法组织。
第二十七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起草联盟联盟发展战略、工作规划、实施计划及工作报告、重要文件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联盟设理事长一人、常务副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长单位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指定。联盟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咨询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由国家相关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国内外相关领域、行业的知名学者、专家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联盟设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参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设立专项支持;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举办培训班、编辑出版刊物资料、承接咨询服务等有偿服务收入等;
(五)利息;
(六)联盟发起单位筹集必要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办法另行制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联盟的财务工作,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联盟变更及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变更、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联盟变更、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完毕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11月28日联盟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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