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棉花产业联盟会员公约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棉花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会员行为,提升棉花产业整体形象,增强会员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科研单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棉花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棉花产业联盟章程》,经联盟全体会员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联盟章程、理事会制定的联盟内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严格自律,合法开展联盟业务,开展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积极发展棉花产业链各环节及其市场主体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

(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棉花产业声誉和联盟品牌,建设符合市场经济的联盟文化,狠抓产品质量,致力于棉花产业发展机制创新,创新棉花产业健康发展新模式,共同打造联盟品牌,逐步实现国内知名、国际上有影响力;

(四)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违法、违规、特别是损害联盟品牌和声誉、信誉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会员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形象、商誉及其声誉;

(二)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联盟成员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行业地位;

(三)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订单合同、销售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等;

(四)以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为目的,哄抬价格抢购或低于成本价格倾销,干扰、破坏会员的合法市场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五)不履行合同条款,甚至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等;

(六)棉花加工和经营单位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级掺混,有意亏重,刷唛不齐全,包装不完整;

(七)未经联盟批准,擅自以联盟的名义组织活动,如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等;

(八)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九)为联盟提供虚假信息;

(十)由会员、其他单位或个人向联盟申诉,并经联盟相关机构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联盟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二)书面批评,在联盟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四)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六条 对违反本公约并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会员,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联盟组织其相关机构,对违约会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联盟依据章程和本公约规定的程序做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各会员有义务严格遵守和执行联盟制定的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并接受联盟对其遵守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会员发现其他会员有不遵守和不执行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行为,有义务向联盟报告。

第十条 各会员可向联盟申诉,并有权要求联盟对违反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会员,给予本公约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十一条 联盟有权监督检查本公约、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有权对违约者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会员,联盟有权劝退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联盟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始终如一或成绩突出的,联盟将通过授予国家棉花产业联盟优秀会员等形式给予公开表彰,在媒体和联盟网站公布,并在其他方面予以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会员受第五条、第十四条规定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会员档案。

第十六条 本公约适用于全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本公约由联盟秘书处制定、修改,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会员公约是在联盟章程框架下订立,与联盟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20161128日联盟成立大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